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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发行人对振华集团体系内职工股份代持事项进行了清理:若实际权益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属于适格股东,由委托持股人直接向实际权益人还原以解除委托代持关系。 | 代持还原的实质是实际权益人直接与受托持股人终止委托持股关系,故未实际发生股份转让,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仅为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用,所约定价款无需实际支付,不产生应税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 2010 年 8 月,张鑫霞分别与求金英、冯伟明签署《代持协议》,由张鑫霞代两人各持有远信机械 5.00%(合计 10.00%)的股权。 | 2015 年 12 月,张鑫霞与求金英、冯伟明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代持事项予以还原,并在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款后,于 2016 年 4 月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 |
| 2016年12月崔颖琦以申菱环境为被告,谭炳文、段春霞、欧兆铭、欧燕川为第三人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确认2000年7月3日至2006年4月24日期间,崔颖琦实际享有申菱有限51%的股权。2017年3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0606民初216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从2000年7月3日至2006年4月24日期间,崔颖琦系发行人实际占有51%股权的股东。 | 2006年4月,由于崔颖琦所涉及的纠纷已经结案,欧兆铭将崔颖琦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相同价格还原至崔颖琦名下。股权代持行为经访谈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欧兆铭与崔颗琦对该股权代持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并未发生实际支付,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于2007年9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8年4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实际属于委托持股及解除、还原代持股权,沙晓岚、王芳韵与金典文化均未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由于沙晓岚及王芳韵将其持有的锋尚有限投权转让给金典文化时,未及时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在股权转让环节按照锋尚有限当时净资产金额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向沙晓岚、王芳韵征收个人所得税。 |
| 2016年7月6日,邵国红分别与傅仕涛、蒋佳平、唐德平、叶江德、邰坤、夏亚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科威尔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股东。 | 邵国红将代为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傅仕涛、蒋佳平、叶江德、邰坤、夏亚平、唐德平,系解除委托持股关系,不涉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各方根据科威尔有限的净资产情况协商确定了转让价格,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申报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 2013年6月,经谢祖华与刘志优协商一致,决定将持有剩余的12.76%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回给谢祖华。 | 代持还原的过程中各方均签署了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均依法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以实际补缴。 |